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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了简化手续,统一提取比例,同意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经费包干节约,也按4∶3∶3比例转为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并从1991年起执行。
   九、关于“地质其他支出”,要求实行节约留用,超支由节约额弥补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规定,从1991年起,由地质勘探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已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因此,“地质其他支出”的项目,都是政策性支出,不是经营性支出,不宜实行承包和节约留用的办法。各单位在安排计划时要把“地质其他支出”打足,不留缺口,并在计划范围内核实支付。如果发生超支,职工教育经费的超支部分,应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其余支出项目如有超支,可在项目之间平衡调剂,调剂不了时,可用当年节约额弥补解决。
   十、关于“应弥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根据利改税办法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发生的亏损,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不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发生的亏损,应由自有资金弥补解决。
   十一、关于职工培训基地的费用在何开支的问题。
  地质单位和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自办的职工教育机构的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规定,由职工教育即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核实支付。如有不足,可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基层工会也可在其留成经费的25%范围内用于职工教育。
  管理机构举办的职工教育机构的经费,已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的,如果是面向所属系统的,可作为管理机构的所属事业单位,在“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科目内列支。但不得再向基层单位收费。
  主管部门举办的中专、中技和培训班的经费,按规定应在各部门的事业费中开支。如果原已在地质勘探费中列支的,可暂列“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继续由地质勘探费支付。但不得再向基层单位收费。
   十二、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考核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和1991年4月9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出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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