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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近一段时间,一些部门、单位提出了一些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动用预算内地质勘探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多做地质工作,需否报批的问题。
  预算内地质勘探结余资金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多做地质工作,都要逐级报经批准。报批的程序是:地质单位列入年度地质勘探财务计划,经办行签证;上报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经同级建设银行签证;再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然后逐级批复下达。用于多做地质工作的还要列明地质项目,专题报国家计委与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二、关于动用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需否报批的问题。
  由于取得地质成果投入的地质工作的成本,已在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内核销,因此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本应上交财政,为了照顾地质单位,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10%转作奖励基金;90%留给地质单位使用,为了区别于当年预算拨款,列入“其他拨款”反映,下年结转“以前年度拨款”,并入地质勘探费结余资金。这部分资金也是财政资金。因此,动用这部分资金,需要报经批准。报批的程序与第一条规定同。
   三、关于用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的财务处理问题。
  经批准用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在财务处理上,不能自行直接冲销地质勘探拨款,应按199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规定,列入年度决算的“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的“经批准转作国拨流动资金”项目反映。决算批准后,再与地质勘探拨款冲销。但不计入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进行考核。
   四、关于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等执行什么财务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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