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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和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但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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