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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的开户银行,在项目完成后,要向审定项目的农业银行作一次项目贷款实施的书面总结报告。
  九、贷款计划的编报、分配与下达
  (一)当年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在上年11月底,由农业银行分行商当地科委编报,并列明其中国家级项目计划,上报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商定。
  (二)国家级项目计划要附有经过省级农业银行和科委审查论证的科技开发项目推荐材料,由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家科委按项目审定。
  (三)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包括国家级项目贷款计划,由农业银行与国家科委商定后,农业银行下达各分行组织实施,并抄送国家科委。
  (四)国家级贷款项目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科委主管司作为建议项目联合下达。
  (五)项目和贷款计划下达后,由各级农业银行负责组织发放、检查和收回。项目完成后,收回的贷款留在地方周转使用。
  (六)上海、深圳分行的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并比照本规定办理。
  十、办理借款的基本程序
  (一)承担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凭上级科委开出的科技开发项目承担许可证明文件,直接向开户农业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项目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借款申请企业或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要严格进行复审,重点是审查借款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有无承担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并作出贷款与否的书面审查意见,通知借款申请企业或单位。
  (三)开户农业银行对国家级贷款项目进行复审后,认为不符合条件、不能实施的贷款项目,报告省级分行。省级分行会同科委在该项目贷款计划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替代贷款项目,组织实施。
  (四)借款企业或单位,凭农业银行审定贷款的文件,与开户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项目开发进度所需用款,逐笔办理借款手续。
  十一、贷款的会计科目及归属
  为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从1990年8月1日起,农业银行增设“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属于科技开发的各种贷款。该科目代号为“618”,归属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八类(其他业务类),归属于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五大类“0570其他贷款”科目内。
  十二、加强农业银行和科委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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