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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贷款的抵押财产或经济担保;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开户银行信贷监督,并能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五、贷款用途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科技开发、中间试验和试生产阶段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购买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支出和修理生产设备、安装等费用。
  六、贷款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一)科技开发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样机、仪表仪器、检测手段、生产设备(含土建)、安装费用等,按固定资产贷款掌握发放;用于购置生产材料、辅助材料等,按流动资金贷款掌握发放。
  (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某些高新技术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科技开发贷款,原则上实行抵押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方。
  (四)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单位偿还科技开发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贷款项目投产和科技成果转让增加的利润;
  (二)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
  (三)借款单位自主支配的其他资金;
  (四)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依法折价变卖抵押物的所得收入和依法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的代偿资金;
  (五)其他资金。
  八、贷款项目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分国家级科技贷款项目和地方级科技贷款项目。两种贷款项目都要参照农银发(1989)3号《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
  (二)国家级科技贷款项目,可由省及计划单列市级科委和农业银行推荐,由国家科委组织评审后,提出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再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家科委共同审定,授权地方科委组织实施。
  (三)地方级科技贷款项目,由省及计划单列市级科委提出,并和农业银行分行共同审定,由地方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四)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每半年向项目审定单位做一次项目实施进度书面报告;项目完成后,要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报告。实施报告和总结报告都要同时报送参与审定项目的农业银行和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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