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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1993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2月27日)废止

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
 (1990年8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科委发布)


  为了支持科技开发,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兴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国农业银行从1990年起,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为了加强国家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合作,管好用好科技开发贷款,不断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科委根据国家金融方针和信贷政策,对科技开发贷款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方针、原则
  办理科技开发贷款,要重视发挥科学技术开发对生产、消费、建设的先导作用,发挥金融参与经济与科技结合的纽带作用,以支持高新技术、高新性能和高质量的产品项目,带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贷款结构的优化。
  发放科技开发贷款,要坚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原则。
  二、贷款范围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必须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科研事业费改革”等项目过程中,用于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商品化试生产阶段中有新技术含量的的科技生产项目。
  农业银行从1985年起安排用乡镇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发放的“星火计划”等科技性质的贷款,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三、贷款对象
  凡是承担科技中间试验和试生产阶段任务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工业、商业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和科研事业单位,重点是加工行业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农业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四、贷款条件
  使用科技开发贷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持有上级科委的科技开发项目承担许可证明文件。
  (三)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动力、主要设备、“三废”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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