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年6月7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28号)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按新的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现就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下列问题从7月1日开始,应改按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二)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卖出外币业务的核算,比照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合并为“递延资产”科目。
(四)将“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改为“应付福利费”科目。
(五)将“公积金”科目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均应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
(六)取消“集体福利基金”科目,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
(八)将“营业税金”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九)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应按《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商品削价准备”科目。
(十)从事银行业务或其他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除所有者权益部分外,应按照金融、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保险企业应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设置“总准备金”科目。
(十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会计核算,可以比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其他业务,凡与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一致的,应执行新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