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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辩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送方法。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路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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