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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 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变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另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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