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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改革进出口管理体制,逐步减少主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为企业经营创造外部条件。
   第四十二条 改革进出口经营体制。除国家需要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少数商品外,其他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
   第四十三条 完善协调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功能和研究、咨询机构、学会、协会的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完善立法,依法管理。加强对外经贸企业的普法教育,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并依法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各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同财政、税务、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部门的合作,为对外经贸企业提供下述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出口退税要按照“征多少、退多少”和“彻底退税”的原则执行;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承担指令性进出口商品计划,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政府性亏损,物价部门应通过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逐步建立出口风险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提供各个市场的、各种期限的保险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远期收汇,可到中国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办理贴现;
  国家银行对机电设备和成套设备出口,可根据合同,按规定提供卖方信贷,也可根据对方的资信情况,提供买方信贷;
  按国家规定改善进出口运输条件。凡有国际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开辟直达班轮运输航线。

第五章 企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或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企业要如实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基本业务统计、劳动工资报表和资料。企业如违反有关法规、制度,弄虚作假,要根据情节给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不得有骗取退税等不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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