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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五条 申请进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其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查新证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料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三)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备应用和推广条件,对高技术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部科技办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四)软科学成果应经过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六条 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最迟在鉴定前一个月通过各地、各总公司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向部科技办提出鉴定申请和有关学术、技术资料。部科技办经认真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一)是否同意进行鉴定;
  (二)鉴定的形式;
  (三)鉴定的主持单位;
  (四)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凡科学技术成果在鉴定前有争议的,须在争议解决后再提出鉴定申请。
  第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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