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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5日 <1993>外经贸管发第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原油、成品油是国家重要出口物资,也是国际上的重要战略物资,在我国出口商品上占有重要地位。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在出口经营做法采取统一联合经营方式。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原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原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的原油,原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二、成品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安排给煤代油办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4、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额度,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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