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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系统科技管理办法

  二、应用于生产、并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新发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产品等。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科研项目完成后,由下达计划的单位及时上报部科技办组织鉴定会进行鉴定。必须时可由部科技办委托省、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会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会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评价研究试验方案的合理性,论证技术性能;
  二、审查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三、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关键技术及成熟程度、技术应用效果和推广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结论;
  四、提出存在问题、改进方法和处理意见;
  五、起草并通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书,对科研成果作出恰当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
  科技成果完成后,由完成单位报送部科技办,同时抄送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报送时,应附如下资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研究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一、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原则。
  二、鉴定后的科技成果,即可进入技术市场,向所需技术方有偿转让,其收费金额和办法由转让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确定,并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抄报经贸部科技办备案。
  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属于经贸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四、研制的新产品形成出口大宗商品后,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可向部科技办申报经贸部优质产品,并根据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由部科技办推荐参加国优产品的申报和评选。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实行周转金制,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部科技办按科研项目合同书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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