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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6号 1999年2月10日)


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苏环然[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非城市区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未规定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医院、居民集中的村镇执行的环境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建筑群,临路第一排建筑物前可参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四类标准执行。
  二、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特殊敏感建筑,如学校的教室,可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18)中一般教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二级)≤50分贝,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室内外(开窗条件)噪声相差10分贝的规定,对学校的教室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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