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6号 1999年2月10日)
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苏环然[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非城市区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未规定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医院、居民集中的村镇执行的环境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建筑群,临路第一排建筑物前可参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四类标准执行。
二、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特殊敏感建筑,如学校的教室,可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18)中一般教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二级)≤50分贝,参照《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室内外(开窗条件)噪声相差10分贝的规定,对学校的教室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