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青岛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稽查字[1999]9号 1999年2月13日)
青岛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青岛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通”)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青岛万通以下违规行为。
1.1996年5月至12月,青岛万通利用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拆借资金累计6.1亿元,通过353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共获利334.03万元。青岛万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
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青岛万通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自营办法》)第
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
《自营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2.青岛万通利用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拆借资金和其他资金累计13.7亿元为他人申购新股提供融资,共获取利息收入23.3万元。青岛万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