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
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设置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研究制定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散”战略,提高综合配套能力
  实施“科技兴散”战略,加大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增加散装水泥设备的科技含量,促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对散装水泥设备制造厂家不断进行筛选,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逐步缩小我国散装水泥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严格按照国函(1997)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运输装备的配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在大中城市积极规划发展预拌混凝土,确定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期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作一项事关散装水泥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现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树立全局观念,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