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新疆棉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
为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生产产品出口,解决新疆棉积压问题,现决定对以出顶进新疆棉比照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新疆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新疆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项进新疆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以出顶进新疆棉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对供棉方销售给出口商的新疆棉,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四、出口商销售新疆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持新疆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入库申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五、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第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疆棉供棉方和出口商所在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严格新疆棉的征、退税管理,及时办理新疆棉的征、退税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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