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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9]2号 1999年1月6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

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


  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
  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在安排1999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时,要考虑烟叶税率下调,大宗农业特产品价格下跌及比较利益下降,受灾地区灾害影响等相关因素,适当调整后确定。各地分配落实收入计划指标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加码。
  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占地计划和掌握的应征未征税额编制下达。没有占地计划和欠税的,可暂不编列收入计划。
  契税收入计划要依照积极可靠,深挖潜力,大力促收的精神进行安排。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组织好农业税收收入的重要性,正确对待和处理好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征管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充分调动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发挥乡村干部群众协税护税作用,形成合力,确保组织收入工作正常开展;要在继续抓好农业税收“旺季”、“大宗产品”和“重点税源”集中和重点征收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管手段,清理欠税,堵塞漏洞,挖潜增收;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业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努力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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