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试点单位应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利。院要根据各试点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其经费使用方案,按照备案制或审批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学科的特点,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经费管理改革的思路。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报院计划财务局和归口业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试点工作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单独编报决算。
第三十三条 用试点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试点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要本着节约支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价,应坚持高标准、高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明确目标和责任,重点检查试点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国家任务和获得的经费情况、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作出贡献的情况、在科技前沿开展工作的情况、国际学术地位的重要变化情况、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情况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及改革到位情况和效果等。
第三十六条 各归口业务局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