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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引进优秀或特别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未纳入已核定的专项经费总量,按照人员到位情况另行申请追加。由中国科学院于每年年中、年末分二次上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对各试点单位从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不予核减。对于整体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对于部分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基本事业费部分及维修费、运行费等经常性经费,按照进入试点工作的人员比例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其他专项经费,凡项目负责人进入试点工作的,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原渠道院拨科学事业费与新增专项经费均属试点经费范畴,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试点人员的人员经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不得在新增专项经费和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重复核拨。如新增专项经费中已包括人员经费,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当全部用于试点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结构性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围绕试点的总体目标,坚持与科技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结构调整、跨世纪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度点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试点过程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结构性调整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人员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各试点基地和研究所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社会保障费等。
  第二十七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基地、研究所安排的科研项目业务经费;仪器装备(单台件人民币100万元以内);聘请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培养研究生的科研业务经费;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共建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国内外交流合作经费;实验室改造经费;修缮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试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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