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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19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村电气化事业,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在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农村电气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继续组织、指导和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大力推进农村电气化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电气化事业飞速发展,到1997年底,农户通电率已达到95.89%,已建成农村电气化县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832个,为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广大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还有5000万人口没用上电,人均拥有装机容量只有0.21kW,农村电气化仍处在较低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农村电气化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努力开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新局面。
  二、转变观念,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电气化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基本平衡;电力工业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去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了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这是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电气化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对农村电气化工作及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为此,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原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农村电气化县标准》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两改一同价”的要求,组织制订全国统一的农村电气化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十五”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农村电气化“十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同时将继续采取电力扶贫共富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加大对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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