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999]116号 1999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的要求,现就总局直接监控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包括: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
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二)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额等条件,在本地区排名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各地区于4月15日前将重点税源企业的名单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过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如名单确需调整,需报经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