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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过程由自学、作业、答疑辅导、面授、考试、实习和毕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教学环节有机组成,必须正确、按时、充分实施每个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税务函授教育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及教学所需的辅导教材。
  第十三条 学员在自学环节,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学员集中面授是函授学习中的关键环节,要认真组织和落实面授计划、地点和教学场所,选派面授教师,维护面授期间的良好教学秩序,强化学员面授期间的日常管理,在面授期间解决学员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其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效的40%。
  第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凡考试科目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考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
  学员在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作业和面授课时效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要成立毕业论文(调查报告)领导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调查报告)的指导、成绩评定及答辩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员的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人学与退学,升级与留级,休学与复学,转学与转专业,纪律与考勤,成绩考核与记载(包括补考规定),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是经过全国统一成人高考被各院校录取的税务系统函授学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按规定缴纳学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考核一般采取闭卷形式,按百分制记分,以面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作业、小考等)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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