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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负责向教育部申报部属学校函授教育发展规模、层次、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计划。
  (三)根据税务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和税务院校办学条件,审核、协调税务院校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招生办学布点等工作。
  第八条 省(区、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在职干部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总体招生计划、确定委托招生学校,并协助建立函授辅导站,做好招考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函授教学和管理工作,配合招生学校监督、检查所属函授辅导站的工作。
  (四)做好所属函授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员提供面授、考试的时间及相应条件,妥善解决学员的工学矛盾。
  第九条 举办函授教育是税务系统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招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函授教育的规定,具体实施本校的函授教育,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根据报经教育部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与各地税务机关协调,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三)认真组织、严格管理函授教学过程,并对函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负责。
  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函授教学计划、编写函授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材、习题、作业以及考试命题和教师的选派、聘任等工作。
  (四)对函授辅导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函授教育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函授教育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六)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函授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函授教育工作水平。
  第十条 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行政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招生学校的领导。函授站原则上应设在税务系统教育培训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函授教育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站的函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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