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
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5号 1999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税务函授教育)是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完成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为使税务系统函授教育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正规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三条 税务函授教育的原则是: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函授教育的任务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未来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真正使函授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同等水平。
第五条 税务函授教育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部属学校报教育部、省属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国家高等成人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务函授教育工作要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省(区、市)税务局协同税务系统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具体实施,构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税务函授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评估税务函授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