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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内支行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主要负责本行机关和支行一般干部的培训。
  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经分行授权与委托,可组织、协调本省范围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现行任职资格审批的权限划分,哪一级负责审批,哪一级负责组织培训。
  三级培训组织均要建立培训人员培训档案,有关各类培训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均需统一管理。
  三、培训的分类及实施
  (一)干部轮训:属适应性在岗培训,目的是及时了解当前宏观经济金融状况,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工作要求,掌握最新的理论与实务动态,更新知识结构。
  (二)任职资格培训:是配合中央银行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而开设的。任职资格培训以适应性在岗培训作为试点,逐步过渡到明确规范考试课程、指定辅导教材、分科考试累计学分的标准化方式。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的任职也应逐步纳入规范化的培训、考试程序。各监管部门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时将参考申请人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三)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是指总行各业务司局为有效履行职责,开展本职工作而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分支行业务干部。由各司局向培训中心填报需求,经培训中心汇总平衡,统一纳入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由各业务司局组织实施。分行和中心支行亦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业务技能类培训。
  (四)基础能力培训:主要指提高英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此类培训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实施。
  (五)重点专题培训:属于提高性的培训,主要针对国内外出现的重大事件、新出台的法规和体制的变化进行专题性的培训,培训对象视专题性质而定,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
  (六)境外培训:由国际司、智力引进办和培训中心协商确定项目,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根据干部培训的特点和六类培训的要求,将建立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主要承担授课、教研开发和教学辅导三种职能。
  (一)兼职教授:由行属院校优秀教师中产生。其职能一是承担基础理论课的授课,二是协助制定教学大纲、教材编审、教研开发以及培训咨询等。
  (二)特聘教授:是人民银行开展业务培训的骨干教学力量,主要任务是进行专题授课和业务咨询。其成员由人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及国内外教学研究部门的专家教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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