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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1999年起,企业的新增职工(以下简称新增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全部通过企业内外人才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二)企业必须与新增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以中短期为主,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操作、服务以及一般性管理、技术岗位可签订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中、高级管理岗位可签订5年以内的劳动合同;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劳动合同应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三)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确属工作需要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企业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企业对新增职工不实行内部下岗、待岗办法,其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对于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有在册职工(以下简称原有职工),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因工作需要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其工作岗位不变或相近的,可以参照原有工资待遇确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亦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原有职工劳动合同期内(包括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下岗的,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
  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期满超过3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3年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合同期满后即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内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部待业的期限最长为3年。3年内在企业重新就业的,按照新岗位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外实现再就业,并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到当地失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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