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局)规范
“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网吧”经营行为和信息安全的规范管理,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近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局)联合颁发了《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90号),各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管局速将四部(局)联合通知转发到所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单位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由经营单位负责将相关文件印发到相关“网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二、“网吧”是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单位的业务代理。发展““网吧”,必须由“网吧”经营者向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审办,由经营单位按规定条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经营单位必须对“网吧”经营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把“网吧”经营者作为自己的重要特殊用户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服务工作。由经营单位直接经营“网吧”业务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未领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展“网吧”和经营“网吧”业务。
三、各经营单位和“网吧”经营者必须服从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管。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应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有关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在报送年报统计材料时,应将“网吧”纳入统计范围内。
四、“网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性电脑游艺活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