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万拉法新胶囊更换生产单位及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万拉法新胶囊
更换生产单位及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46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川卫药便(99)字第01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万拉法新胶囊生产单位变更为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1998)X—350(1)(2)号不变,转发给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不得再生产。同时同意盐酸万拉法新胶囊使用商品名为博乐欣。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你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50号“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的前三批样品送四川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