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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
污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控函[1999]10号 1999年2月11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控函[1999]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改装厂产品的申报问题
  我国汽车排放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改装车生产厂同样是汽车生产厂,对整车适用的标准对改装车适用。为了使其出厂的汽车产品排放达标,改装厂在购买底盘时,应对其底盘生产厂提出要求,要求其生产的底盘在安装成整车之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是重汽油车,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也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对改装车厂,应要求其按照生产车辆的类型,将其应该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数据进行申报。其中有些项目(如:曲轴箱排放、燃油蒸发排放)。其底盘生产厂提供的检测数据也有效;但对整车要求的项目(如:轻型车工况法排放、整车怠速排放、柴油车自由加整排放等),必须由改装车厂提供整车检测数据或报告。
  二、关于一种车型多种型号车辆的申报问题
  同意对同一种车型衍生出来的所有变型车按一种车型处理,但要把所有型号写清楚,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停产车型的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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