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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生产盐酸洛美沙星原料药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生产盐酸洛美沙星原料药的批复
(药管注[1999]6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川卫药便(98)字第27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药科大学与常州市第二制药厂共同研制的盐酸洛美沙星转让给宜宾红光制药厂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1999)X—49—14号”。宜宾红光制药厂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四川省卫生厅审核,其生产的前三批产品送四川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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