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受让广州市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广州证券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证监函[1999]38号 1999年3月14日)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办理广州国投原持有的广州证券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变更手续的请示》(皖国信字[1999]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但你公司在处理与广州国投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通过拍卖广州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广州证券公司的股权追讨资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