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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甘蔗糖蜜”进口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甘蔗糖蜜”进口请示的复函
(1999年3月19日 环控函[199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禁止废糖蜜进口的请示》(桂环管字[199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甘蔗糖蜜”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并未称为废物,海关也没有按照废物进口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不属于废物进口管理的范畴。
  至于进口“甘蔗糖蜜”生产酒精所产生的酒精废液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你局应回强环境监督,按现行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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