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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115号 1999年3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行属各院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在全行系统开展向社会献爱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996年8月由总行倡议,全行系统干部职工自愿捐款,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同时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捐款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银发[1996]278号)。全行广大干部员工积极响应,踊跃捐款。截至1998年底,共收到捐款16273937.72元。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公德基金共增值410万元。按照1996年8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金保持不动,每年的利息等收入用于专项资助支出”的规定,截至1999年3月底,共支出3909281.20元,主要用于资助“春蕾计划”、“希望工程”、行属院校优秀特困生、扶贫济困等。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总行对1996年8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公德基金(以下简称公德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德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专项资助的基金。
  第三条 公德基金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本金不动,增值部分用于专项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公德基金用于资助以下社会公益事业和进步活动: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社会进步事业和公德活动;
  (二)“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人民银行系统英雄模范人物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者;
  (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进步活动。
  第五条 总行党委各部门、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市(地区)中心支行、县支行、行属各院校、印制系统,可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申请公德基金资助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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