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3月30日)
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河北国投以下违规行为:
一、开立多个个人帐户用于自营申购新股。
1997年2月至今,河北国投用“常俊香”的名义开立自营帐户,并使用了300个股东帐户申购新股61次,盈利2190万元。申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积存未分配利润1600万元、省政府增援该公司资本金8500万元、营业部营运资金5000万元和短期挪用代理企业债券发行款项25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所述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该公司所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以内部职工名义共开立11帐户用于股票自营买卖,所用资金全部为挪用客户保证金,最高挪用金额为530万元,共获利25.3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为严肃
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
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