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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3月30日)


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河北国投以下违规行为:
  一、开立多个个人帐户用于自营申购新股。
  1997年2月至今,河北国投用“常俊香”的名义开立自营帐户,并使用了300个股东帐户申购新股61次,盈利2190万元。申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积存未分配利润1600万元、省政府增援该公司资本金8500万元、营业部营运资金5000万元和短期挪用代理企业债券发行款项25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该公司所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以内部职工名义共开立11帐户用于股票自营买卖,所用资金全部为挪用客户保证金,最高挪用金额为530万元,共获利25.3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一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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