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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单独锅炉房以其外墙为厂界进行监测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单独锅炉房以其外墙为厂界进行监测的解释
(环函[1999]54号 1999年3月1日)


大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这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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