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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单独锅炉房以其外墙为厂界进行监测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单独锅炉房以其外墙为厂界进行监测的解释
(环函[1999]54号 1999年3月1日)
大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这其外墙,噪声监测按《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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