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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人畜居栖点”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
控制标准》中“人畜居栖点”的解释
(1999年3月24日 环函[1999]106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GB16889—1997)中‘人畜居栖点’含义的函》(浙环科函[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3.2“人畜居栖点”是指人群居住区和禽畜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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