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得再从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上采购药品,擅自采购的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和购自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药品要加大抽验力度,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一律从重查处。要加大对进入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鼓点生产分业、经营企业,以及从上述药品集贸市场购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其它药品的抽验力度。
(四)对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假劣药,其开办单位负有法律责任,要对该开办单位进行查处。
(五)对进入和购自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同物价。财税、审计、工商等部门对其单位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和督查。为了解并掌握全国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真实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药品监督人员,以及工商、监察、新闻等部门的人员对全国关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同时,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辖区内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中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首先从药品集贸市场中撤出。时间拟在1999年5-7月份。
(二)贯彻落实国药管市[1998]150号文件实施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由四部局组成工作组,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全国反应较大的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坚决进行取缔。
时间拟在1999年7-8月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工作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工作。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必须在1999年5月底以前全部取缔。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同期解决超范围经营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工作进行检查。
时间拟在1999年8-10月份。
(四)检查总结
通过四部局对重点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推动全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达到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的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期完成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任务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曝光,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不符合标准而进行停业整顿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其中药材专业市场,并予以关闭。对违反
《药品管理法》、国发[1994]53号、国办发[1996]14号和国药管市[1998]150号文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的合格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