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国家已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出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严禁场外交易。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现阶段国家已决定不再批准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
(三)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无证照、证照不全和违反证照规定进行的药品经营活动。从事药品经营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的证照不得异地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出租柜台。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照章纳税,不得代开、虚开发票。所谓“一顶帽子大家戴”等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违法招商所吸纳的无证照经营者从事的药品经营活动,其本质是无证照经营药品行为,都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坚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监察部门,要把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出成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监察、海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在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中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及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各种干扰,依法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求和措施
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对此,国发[1994]53号和国办发[1996]14号文件已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药管市[1998]150号文件要求,在1999年5月15日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取缔辖区内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方案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1999年5月31日前在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中立即停止各种药品经营行为,同时将其工作人员及产品全部撤出,并不得再进入。6月1日以后在上述市场销售药品均按无证照经营药品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