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
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国药管市[19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药政处(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队卫生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过去曾被取缔和关闭的药品集贸市场有的又死灰复燃。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为不法分子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了场所和渠道,这种状况严重破坏了药品经营的正常秩序,造成假劣药品泛滥,使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以下简称四部局)于1998年11月16日联合发出“
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市[1998]150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国发[1994]53号、国办发[1996]14号和国药管市[1998]150号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工作列入1999年的工作重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和无证照药品经营活动的泛滥,以及屡有发生的制造、销售假劣药品案件,都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把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当作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工作内容及重点
(一)坚决依法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对国家明令关闭、取缔而又死灰复燃的要坚决再次予以取缔。特别是对规避
《药品管理法》和国发[1994]53号、国办发[1996]14号和国药管市[1998]150号文件规定,采取所谓“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新的经营方式”,进行违法招商,吸纳无证照经营者,实行所谓“一顶帽子大家戴”的经营方式,实质为纠集大量无证照经营者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无论以什么模式出现,都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