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
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传[1999]20号 1999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
目前,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正在按照银发[1999]40号文件要求,抓紧开展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作。为严格政策界限,切实做好清收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清收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由一把手负责,清收工作小组必须有纪检和内审部门人员参加。
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清收划转的资金情况严格审查,逐笔进行审核,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与工商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以联合发文正式上报各自总行,并附拟划转企业拖欠资金清单(格式见附件)。对异地企业拖欠资金,由债权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债务方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银行联合发文上报,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要协助债权方人民银行做好债权债务的落实和划转工作。
所有划转贷款都要登记造册,原始凭证要复印留底,以备复查。
三、要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凡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违规投资房地产的资金,人民银行对自办实体或通过自办实体的融资和贷款,以及自办实体违规经营进行的各种融资、贷款不得划转;凡企业拖欠的资金只有利息没有本金的不在本次划转之列,由人民银行清收工作小组落实债权债务,继续清收。划转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坚持清理划转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并重的原则。对在清收和划转中发现各种严重违规贷款和拆借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涉及个人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本次清收和划转中弄虚作假、逃避责任、掩盖犯罪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推迟应划转企业拖欠贷款情况的上报时间。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上报至各自总行的时间为4月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分支行要相互配合,切实执行银发[1999]40号文件和本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和有争议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各自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