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1999年5月4日)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价事[19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
价格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因此,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审价机构都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