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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潮州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实施托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潮州信托投资公司所属
证券营业部实施托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2号 1999年2月8日)


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潮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潮州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实施托管问题的请示》(粤证监[1999]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办提出的对潮州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实施托管问题的两点意见。
  二、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如出现支付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分行报告。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三、请你办督促潮州信托投资公司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归还被挪用的保证金,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同时,你办要密切关注潮州信托投资公司在广东省内的证券营业部的支付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潮州信托投资公司如转让所属证券营业部,必须先将挪用的保证金全部归还到位后,再按规定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转让给经营规范、资产质量优良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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