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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二)成立10年以上;
  (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
  (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四、财政部每年对采购公司的资格进行复审。采购公司需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上年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财政部对复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对不合格的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暂停直至取消其采购资格。
  五、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政策性强,贷款国对采购有限制性规定,确定采购公司需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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