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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发[1999]36号 1999年4月6日)


  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等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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