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经审核(注意审核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确保后9位一致)无误后按上述登记编码规则核定海关登记编码,并将企业有关数据录入企业档案数据库。
四、加工企业海关登记编码相对固定,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编码,不随合同变动。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的,应到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依法注销、撤销时,海关注销海关登记。
五、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关规定内容凡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对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是整顿加工贸易秩序,加强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监管,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关要加强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海关登记工作。各关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对加工生产企业进行编码的,应按本通知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转换。请各关于6月1日前将本通知有关事项按公告稿(贝附件)对外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公告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海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有关企业编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同时从事加工生产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需再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