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

  海关经审核(注意审核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确保后9位一致)无误后按上述登记编码规则核定海关登记编码,并将企业有关数据录入企业档案数据库。
  四、加工企业海关登记编码相对固定,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编码,不随合同变动。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的,应到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依法注销、撤销时,海关注销海关登记。
  五、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关规定内容凡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对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是整顿加工贸易秩序,加强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监管,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关要加强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海关登记工作。各关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对加工生产企业进行编码的,应按本通知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转换。请各关于6月1日前将本通知有关事项按公告稿(贝附件)对外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公告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海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有关企业编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同时从事加工生产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需再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