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以新带老原则执行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66号 1999年3月19日)
四川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江油水泥厂扩建五号窑技改工程因未执行“以新带老”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咱环发[1998]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发布施行前开工建设,但至
《条例》发布施行之日主体工程尚未正式投产的项目,应当适用
《条例》的有关规定。
你局在请示中反映,江油水泥厂5号窑技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1994年12月26日经你局批复,5号窑项目直至
《条例》发布施行之日(即1998年11月29日)尚未正式投产。据此情况,你局应当依照忍气吞声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二、根据
《条例》第
5条和第
16条的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也就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
你局在对江油水泥厂5号窑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中,已明确要求该扩建工程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对有关的原有污染进行治理,以确保扩建工程完成后,全厂粉尘年排放总量控制在限额之内,实现增产不增污。
据你局请示反映,江油水泥厂5号窑技术改工程项目已建成,但该厂未按环保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对有关的原有污染进行治理,这种情况应视同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建成,环保部门应责令该厂1号、2号、3号窑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则不准其58号窑主体工程正式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