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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货政[1999]46号 1999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你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请示》(济银货信[199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以及最近下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的有关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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