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77号 1999年3月30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限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设定问题的请示》(鲁环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1998年6月23日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据九届人大立法安排,人大常委会正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将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