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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国家各项物价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单位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制订(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政府公开取消和废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收费。单位内部的收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转移和坐支。
  2.收费管理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物价管理人员、收费人员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物价管理和收费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3.要提高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方便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价格查询,主要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要明码标价。要聘用社会义务监督员(离退休医务人员或消费者)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4.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服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服务收费票据不得转借。严禁无票据收费或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八、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
  1.单位开办经济实体是多渠道筹资、提高单位综合实力的重要措施之一。鼓励开办与事业相关、满足社会需求和有行业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要注意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单位作为投资人对经济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严格选拨和聘任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定期进行审计和考核,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3.单位与经济实体之间应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划分应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单位对经济实体的货币投入,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凡由主办单位垫支的企业人员工资、水电气暖费用等均应按期返还,租用主办单位资产的经济实体,要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交纳租金。
  4.经济实体应将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上缴主办单位,并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5.单位对已开办的经济实体应进行清理整顿,长期无收入、无效益的企业,应进行资产重组或调整,对非公司制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对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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